刚刚,浦口区发布《2020年浦口区人才购房商品住房实施细则》文件,浦口区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(一)在本区工作,相当于《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》中的A—F类人才,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。
(二)在本区工作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,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。
(三)在以下企业工作的核心团队成员和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,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:
①人才安居办法中A-C类人才所在企业;
②在本区登记注册的规上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、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;
③本区特色地标产业(集成电路企业、高端交通装备企业、文旅健康企业、特色农业企业)。
(四)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,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·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,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。
(五)在本区自主创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,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。
(六)在本区工作,经浦口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,符合浦口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名校、名医及相关企业人才,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。
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,包含海外人才和港、澳、台人才。
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-E类人才申请时须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;其他人才申请时须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。